各區縣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的規定,現將本市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匯算清繳對象
凡在2015年度內本市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2015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以下簡稱57號公告)規定參加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匯算清繳時間
納稅人應在2016年5月底之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結清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匯算清繳程序
(一)納稅人申報程序
1.準備階段
納稅人需要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之前完成的各類涉稅事項(包括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按有關規定、程序、時限及時辦理完畢。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以下簡稱“76號公告”)的規定,企業應當自行判斷其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條件。凡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應當按照76號公告規定向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妥善保管留存備查資料。企業應當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備案。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之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同時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及相關材料。若企業屬于跨地區匯總納稅總機構,且分支機構享受所得減免、研發費加計扣除、安置殘疾人員、促進就業、部分區域性優惠以及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稅額優惠政策的,還應報送《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已備案優惠事項清單》及相關材料。
(2)資產損失申報
2015年發生資產損失的居民企業以及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上海市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事項操作規程〉的通知》(滬國稅所〔2011〕101號)有關規定,準備相關材料并從上海稅務網站下載“上海市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清單申報客戶端”和“上海市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專項申報客戶端”進行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之前完成資產損失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
(3)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填報
本市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對于2015年度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企業,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表A107014)填報時,還需按照項目名稱填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研發項目登記編號;對于發生可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的企業,還應報送《公益性捐贈全額扣除情況表》(見附件1)。
本市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以及本市補充附表《核定征收企業收入總額明細表》(見附件2)。此外,自2016年一季度起,本市核定征收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納稅申報環節不再填報《核定征收企業收入總額明細表》。
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5年版)》。同時,還應填報本市補充的《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見附件3)。
納稅人可以從上海稅務網站(網址:www.tax.sh.gov.cn)“納稅服務-下載中心”欄目內下載“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客戶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如實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財務報表,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納稅人還可以從上海稅務網站“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專欄”獲得相關稅收政策、業務流程、納稅申報表講解等相關信息;可以自行下載《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電子版本,按需填報、打印。
2.申報階段
納稅人在完成“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客戶端”的數據填報并確認無誤后,生成上報電子數據,既可以通過網上電子申報企業端軟件(eTax@SH)上傳數據,也可以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遞交數據,完成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并根據主管稅務機關的安排,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紙質納稅申報資料: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查賬征收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填報情況,選擇封面和已填報的報表打印并在封面上蓋章、簽字、裝訂成冊;核定征收企業應在填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加蓋納稅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2)年度財務報表。經中介機構審計的,還需提供相應的審計報告。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3)對于本市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建筑企業總機構,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發生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的,在完成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該項目部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相關憑證(復印件)。
(4)本市總機構在年度納稅申報表時,還應報送其所屬跨地區經營二級分支機構就地預繳所得稅情況及其繳款書復印件(蓋章注明與原件一致)。同時,還應對所屬跨地區經營二級分支機構已備案的優惠事項進行匯總,并填寫《 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已備案優惠事項清單》,隨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納稅人在規定申報期內,發現申報有誤的,可在申報期辦理更正申報。納稅人因不可抗力,無法在申報期內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規定,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對于2015年達到一定規模以上的本市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企業,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的規定,應在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進行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
3.結清稅款階段。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納稅人已預繳的稅款少于全年應繳稅款的,應在2016年5月31日前結清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應及時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
總機構及其主體生產經營職能部門以及所屬本市分支機構按照本年應分攤的所得稅額計算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一律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按照其總機構填報的《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以及本年應分配所得稅額、2015年已就地預繳所得稅額計算該分支機構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一律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納稅人如有特殊困難,無法在匯算清繳期間補繳稅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手續。
(二)稅務機關工作程序和要求
1.準備階段。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是對全市深入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全面檢驗,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關鍵環節,是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的有效抓手。各分局應及時做好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基礎信息維護,確保本市居民企業納稅人完成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1)成立匯算清繳工作小組
為提高匯算清繳工作質量,各分局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分管局長負責的匯算清繳工作小組,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計劃,統籌部署匯算清繳工作。各分局科(處)、所要落實專人,建立匯算清繳信息定期報送制度,定期交流匯算清繳各階段工作信息,確保匯算清繳工作有序開展。各分局應將匯算清繳工作小組的組成人員名單于2016年3月5日之前上報市局。
(2)加強內部學習,全面掌握企業所得稅法規
各分局要加強內部學習,全面準確掌握企業所得稅法規,特別是涉及納稅調整和新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在匯算清繳開始之前和匯算清繳期間,要充分利用辦稅服務廳、12366納稅服務熱線、稅務網站等多種渠道廣泛宣傳匯算清繳范圍、時間要求、報送資料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主動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使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熟悉匯算清繳操作流程、明晰匯算清繳權利和義務;積極開展納稅輔導,幫助納稅人知曉匯算清繳范圍、納稅申報表填報、報送時間要求等事項;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政策快速溝通和解決機制,做好匯算清繳日常咨詢、申報提醒、風險提示工作,解決好匯算清繳個性化問題,幫助納稅人自核自繳,促進提高稅法遵從度。
2.申報、受理階段。各分局要積極利用信息手段及時監控納稅人匯算清繳申報情況,發現申報錯誤和疑點的,應及時告知納稅人進行更正申報。對已完成納稅申報的納稅人,要督促其及時上報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相關資料,并認真做好納稅人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數據、填報項目、附報資料的完整性和邏輯性的審核,如發現未按規定報齊申報資料的,應限期補齊;對填報項目不完整的,應限期更正;對已受理的納稅申報資料,各分局應出具相應的受理憑證。
在年度納稅申報期內,各分局按照《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落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實施意見》(滬國稅函〔2015〕59號)規定,切實落實好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尤其在申報期間要及時監控,對符合條件未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等異常情況,應當利用信息手段提示納稅人。各分局應安排專人核實,及時處理,確保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應享盡享。同時,對于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企業,各級稅務機關必須按時完成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
各分局對應申報而未申報的納稅人,要認真調查核實,及時采取措施,杜絕匯算清繳的盲區或漏報戶。
在申報、受理階段,市局將繼續推進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事中監控管理工作,各分局在掌握事中監控管理指標要求的基礎上,對于納稅人收到的通過稅企互動平臺推送的疑點信息,應及時做好宣傳、輔導,并提醒納稅人提交相應的情況說明或更正申報。
3.結清稅款階段。各分局對納稅人申報年度的預繳稅款少于或超過全年應繳稅款的,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補、退稅手續。對于本市跨地區經營的總機構及其所屬本市分支機構、外省市在滬分支機構應按照57號公告的有關規定計算并結清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
各分局對納稅人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拒不申報,不按規定期限結清稅款的,應依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4.數據匯總分析階段。各分局應組織人員做好匯算清繳數據的審核、匯總、分析工作。在數據匯總過程中,對數據反映出的納稅人相關信息不全或錯誤的情況,做好納稅人信息的完善工作,保證匯算清繳數據的準確性。各分局要結合本地區行業特點、稅源結構,逐步建立企業所得稅政策效應評價機制,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數據的應用,通過數據分析,進一步反映企業所得稅管理不足之處,提出有效的改進措施,共同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水平。
5.總結分析階段。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各分局應認真開展匯算清繳年度總結,撰寫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專項工作總結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市局。總結報告的內容包括:
(1)匯算清繳工作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匯算清繳工作的主要做法,匯算清繳戶數、企業所得稅數據總體情況。
(2)企業所得稅稅源結構的分布情況。主要從企業的經濟類型、國民經濟行業的角度分析企業所得稅收入的分布情況,著重分析本地區的重點稅源。
(3)企業所得稅收入增減變化及原因。主要從企業經營情況、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等原因分析企業所得稅收入增減變化以及趨勢分析。
(4)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征管制度貫徹落實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主要是本年度企業所得稅各類政策、各項征收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分析以及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針對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5)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在做好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總結的同時,各分局應對企業實際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情況,做好匯總、績效分析和總結工作,并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情況分析報告,具體內容包括:優惠政策執行結果分析;應享受未享受優惠政策企業的分析;第三方涉稅信息對比情況;落實優惠政策的主要措施和經驗;優惠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和完善建議;全面落實優惠政策的措施設想等。在優惠政策執行情況分析中,還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5〕108號)文件要求分析小微企業政策的落實情況;按照《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通知》(滬國稅函〔2015〕38號)文件的要求分析加速折舊政策落實情況。
6.匯算清繳后續管理階段。各分局應當在匯算清繳申報期結束后,結合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年度財務報表、企業所得稅各類涉稅信息、中介機構鑒證報告以及獲取的各類外部信息,依托信息化手段和專家團隊管理,重點對實際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存在跨年度涉稅事項的企業進行相關數據分析,對于重大事項、高風險事項和重點行業建立跟蹤管理和動態監控制度,著力構建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的長效機制,進一步提升稅法遵從度,不斷提高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質量和效率。
四、匯算清繳工作考核
市局將對各分局匯算清繳工作情況、應參加匯算清繳戶數情況、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款補退情況、匯算清繳數據質量、匯算清繳數據分析和工作總結、企業所得稅重點稅源管理、企業所得稅預繳比例、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等納入績效考核。
五、其他事項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和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國稅所一〔2008〕145號)第五點中“需填報《核定征收企業收入總額明細表》”的規定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公益性捐贈全額扣除情況表
2.核定征收企業收入總額明細表
3.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2月19日
附件1
公益性捐贈全額扣除情況表
所屬年度:
納稅人名稱:
納稅人識別號: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序號 |
受贈單位納稅人識別號 |
受贈單位名稱 |
公益性捐贈支出金額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6 |
|
|
|
說明:企業發生稅法規定予以全額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填報本表。
附件2
核定征收企業收入總額明細表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列至角分)
行次 |
項目 |
累計金額 |
1 |
一、銷售(營業)收入合計(2+11) |
|
2 |
(一)營業收入合計(3+4+5+6+7+8+9+10) |
|
3 |
1.農、林、牧、漁業收入 |
|
4 |
2.制造業收入 |
|
5 |
3.批發和零售貿易業收入 |
|
6 |
4.交通運輸業收入 |
|
7 |
5.建筑業收入 |
|
8 |
6.飲食業收入 |
|
9 |
7.娛樂業收入 |
|
10 |
8.其他行業收入 |
|
11 |
(二)視同銷售收入(12+13+14) |
|
12 |
1.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 |
|
13 |
2.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 |
|
14 |
3.其他視同銷售收入 |
|
15 |
二、財產轉讓收入 |
|
16 |
三、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
|
17 |
四、利息收入 |
|
18 |
五、租金收入 |
|
19 |
六、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
|
20 |
七、接受捐贈收入 |
|
21 |
八、其他收入 |
|
22 |
收入總額合計(1+15+16+…+21) |
|
《核定征收企業收入總額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本表由按照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核定征收居民企業填報。
二、具體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
2.第2行“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它業務收入。
3.第3行~第10行: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
4.第11行:填報納稅人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但按照稅收規定視同銷售確認的應稅收入。
5.第12行“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 填報納稅人發生非貨幣性交易行為,會計核算未確認或未全部確認損益,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應稅收入。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已確認的非貨幣性交易損益的,直接填報非貨幣性交易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已確認的非貨幣交易收益的差額。
6.第13行“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納稅人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應稅收入。
7.第14行“其他視同銷售收入”:填報除上述項目外,按照稅收規定其他視同銷售確認應稅收入。
8.第15行“財產轉讓收入”:填報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9.第16行“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填報納稅人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即持有各類投資期間取得的利息性和股息紅利性所得,包括各類債權投資、股權投資和分回的股息、紅利等。
10.第17行“利息收入”:填報納稅人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11.第18行“租金收入”:填報納稅人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12.第19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填報納稅人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13.第20行“接受捐贈收入”:填報納稅人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12.第21行“其他收入”:填報納稅人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三、表內關系
1.第1行=第2+11行;
2.第2行=第3+4+…+10行;
3.第11行=第12+13+14行;
4.第22行=第1+15+16+…+21行;
四、表間關系:
第22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第1行。
附件3
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所屬年度:
分支機構名稱:
分支機構納稅人識別碼: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總機構相關信息 |
總機構名稱 |
|
||
總機構納稅人識別碼 |
|
|||
項目 |
行次 |
金額 |
||
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相關信息 |
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
1 |
|
|
用于分攤的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
2 |
|
||
本年累計已預分、已分攤所得稅 |
3 |
|
||
其中: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項目部所在地預分的所得稅 |
4 |
|
||
本年度應分攤的應補(退)的所得稅(2-3) |
5 |
|
||
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相關信息 |
分配比例(%) |
6 |
|
|
分攤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5×50%×6) |
7 |
|
||
本年累計已分攤的所得稅額 |
8 |
|
||
本年累計已就地預繳所得稅額 |
9 |
|
||
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7+8-9) |
10 |
|
||
分支機構 本年三因素指標 |
營業收入 |
11 |
|
|
職工薪酬 |
12 |
|
||
資產總額 |
13 |
|
||
|
|
|
|
|
《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及報送要求
1.本表適用于外省市總機構在滬經營的分支機構填報。
2.外省市總機構在滬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在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填報本表后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清當年度應繳應退稅款。本表一式兩份,一份報主管稅務機關,一份企業留存。
二、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本表是反映外省市總機構所屬年度應補(退)所得稅額以及在滬分支機構在所屬年度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情況。
1.第1行“實際應納所得稅額”:按照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表A109000《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第1行“總機構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填報。
2.第2行“用于分攤的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按照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版)》的表A109000《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第4行“總機構用于分攤的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填報。
3.第3行“本年累計已預分、已分攤所得稅”:按照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版)》的表A109000《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第5行“總機構本年累計已預分、已分攤所得稅”填報。
4.第4行“其中: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項目部所在地預分的所得稅”:按照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版)》的表A109000《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第6行“總機構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項目部所在地預分的所得稅”填報。
5.第5行“總機構本年度應分攤的應補(退)的所得稅”:應等于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版)》的表A109000《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第11行“總機構本年度應分攤的應補(退)的所得稅”。
6.第6行“分配比例(%)”:填報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分配比例應保留小數點后四位。
7.第8行“本年累計已分攤的所得稅額”:填報總機構在本年預繳申報時按照規定比例計算繳納的由所屬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
8.第9行“本年累計已就地預繳所得稅額”:填報分支機構本年累計已預繳的所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