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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登記企業范圍
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第五條)
二、轉登記生效時間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18號公告第三條)
三、轉登記開票事宜
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18號公告第六條)
四、轉登記申請方式
電子稅務局將開通轉登記受理業務,符合條件的企業可直接網上申請轉登記。(特殊情況也可至辦稅服務廳現場受理)
五、注意事項
曾在2018年選擇過轉登記的納稅人,在2019年仍可選擇轉登記;但是,2019年選擇轉登記的,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20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