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色网站/porn在线视频一区二区/天堂网中文字幕/欧美日韩国产另类一区二区三区

工商法規
您所在的位置: 首頁 > 注冊指南 > 工商法規
新城公告:

上海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

更新時間:2016-11-16 10:13:14點擊次數:10414次字號:T|T
上海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發布)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本市戶外廣告設施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上海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發布)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本市戶外廣告設施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詞語解釋)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場地、空間等(以下統稱陣地)設置的路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招牌、標牌、實物造型等戶外商業廣告。 

第四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局)負責對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負責對本轄區范圍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和區、縣規劃部門)負責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規劃建設審核及其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和區、縣工商部門)負責對戶外廣告發布的經營資質審核、內容登記及其監督管理。 

本市市政、綠化、交通、公安、房地資源、質量技監、財政、物價、文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設置原則)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合理布局,規范設置。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牢固、安全,并與周圍環境協調,符合市容觀瞻的要求。 

第六條 (禁止設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五)在國家機關、風景名勝區用地范圍內的; 

(六)在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帶內的; 

(七)在市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內或者載體上的。 

第七條 (陣地規劃和技術規范) 

市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控制性編制單元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規劃,并予以公布。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規劃和本市城市容貌標準,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并予以公布。 

市規劃部門和市市容環衛局在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時,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座談會等形式,聽取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相關行業協會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 

第八條 (陣地使用權的取得) 

利用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陣地使用權應當通過拍賣、招標的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陣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協議、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 

公共陣地的范圍由市市容環衛局會同市規劃部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公共陣地使用權拍賣、招標的具體辦法,由市市容環衛局會同市市政、交通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 (管理權限) 

在下列區域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市市容環衛局受理申請或者組織公共陣地使用權拍賣、招標: 

(一)內環高架道路、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及其兩側100米范圍內; 

(二)黃浦江兩岸核心區中心段范圍內; 

(三)人民廣場地區范圍內; 

(四)跨區、縣范圍設置同類戶外廣告設施的; 

(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重要區域。 

在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受理申請或者組織公共陣地使用權拍賣、招標。 

第十條 (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手續辦理)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組織公共陣地使用權拍賣、招標時,應當將拍賣、招標方案征求規劃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 

通過拍賣、招標方式取得公共陣地使用權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與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簽訂公共陣地使用合同。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一)向區、縣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零星)》; 

(二)將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圖、設置效果圖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備案,并按規定繳納公共陣地使用費; 

(三)按照戶外廣告登記的有關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工商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十一條 (非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 

利用非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人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廣告合同; 

(三)廣告樣稿; 

(四)證明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的文件; 

(五)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使用權的證明; 

(六)戶外廣告設施陣地位置關系圖; 

(七)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設置效果圖; 

(八)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施工圖。 

第十二條 (非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審批)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自收到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建設的有關材料書面征求同級規劃部門的意見;將戶外廣告擬發布內容的有關材料書面征求同級工商部門的意見。規劃、工商部門需要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應當在收到征求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補正材料。 

受理申請后,規劃、工商部門應當在收到征求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書面告知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審查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規劃、工商部門審查同意的,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進行審核,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經規劃或者工商部門審查不同意的,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立即將規劃、工商部門的審查意見及其理由送達申請人。 

經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審批同意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人可以直接向區、縣規劃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零星)》,向市或者區、縣工商部門申領《戶外廣告登記證》。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規劃、工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發放。 

規劃、工商、市容環衛部門逾期不提出審查意見或者不作出審批決定的,視為同意。 

第十三條 (設施設置的期限)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設置;逾期未設置的,其審批即行失效。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但電子顯示牌(屏)一般不超過6年。設置期滿后,屬于使用公共陣地的,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重新組織拍賣、招標;屬于使用非公共陣地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設置期滿30日前,向原審批機關辦理延期的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設施設置變更)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經批準或者備案的設計圖、設置效果圖實施,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戶外廣告設施的規格、結構、色彩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戶外廣告內容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工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設施設置的要求)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選用節約能源、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材料。 

戶外廣告設施上的照明設備應當符合本市環境裝飾照明技術規范的要求,并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內容的要求) 

戶外廣告內容中公益宣傳所占的面積或者時間比例,不得低于10%。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后暫不發布廣告超過15日的,應當設置公益廣告。 

戶外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消費者。戶外廣告使用的漢字、字母和符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七條 (市容管理)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潔、完好,并及時進行維護、更新。 

第十八條 (安全管理)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遇臺風、汛期,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設置期滿2年的,設置人應當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戶外廣告設施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進行安全檢測,并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提交安全檢測報告;對安全檢測不合格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戶外廣告設施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設置人應當予以更新。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的監督檢查,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抽檢。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責令設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設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拆除的,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強制拆除。 

戶外廣告設施安全技術標準,由市市容環衛局會同市質量技監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設施拆除)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后,設置人應當在5日內予以拆除。設置人未予拆除的,陣地所有人應當予以拆除。因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者舉辦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設置的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期滿之日起24小時內予以拆除。 

因城市規劃調整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按照各自職責,書面通知設置人拆除。有關受益人應當對設置人提前拆除戶外廣告設施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書面通知拆除戶外廣告設施后,設置人拒不拆除的,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設置人承擔。 

第二十條 (陣地使用費的管理)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收取的公共陣地使用費,應當全部上繳財政。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監督管理所需的費用,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條 (經營中的禁止行為) 

戶外廣告經營活動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負有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核、監督、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或者接受戶外廣告經營單位的掛靠。 

第二十二條 (違反市容管理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后不按時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處以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戶外廣告設施不符合設置技術規范,或者擅自變更戶外廣告設施的規格、結構、色彩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不按規定進行戶外廣告設施安全檢測或者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發生變更后,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情形,設置人拒不拆除或者拒不改正的,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強制拆除。 

第二十三條 (違反規劃和工商有關規定的處理) 

在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活動中,違反規劃、工商管理有關規定的,由規劃、工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民事賠償責任)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未及時維護、更新戶外廣告設施,致使設施倒塌、墜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 

有關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枉法執行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其他規定)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陣地設置彩旗、條幅、氣球、招貼等戶外商業廣告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利用車輛、船舶、飛行器等特殊載體發布戶外廣告的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施行日期和廢止事項) 

本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發布的《上海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編輯: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