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
納稅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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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識別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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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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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件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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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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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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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稅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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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件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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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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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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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生效時間: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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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出口企業: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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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期超過(含)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納稅人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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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應稅銷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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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期不足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納稅人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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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應稅銷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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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年應稅銷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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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生效之日: 年 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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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代理人)承諾: 此登記表所填信息是真實、可靠、完整的,納稅人身份轉換為自愿進行,已了解相關稅收規定并辦理完畢相關事項。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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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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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 受理情況 |
受理人: 受理稅務機關(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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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1. 經營期超過(含)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納稅人的年應稅銷售額,是指本公告第一條所述轉登記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應稅銷售額。
2. 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的納稅人,如果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足12個月,其預估年應稅銷售額=轉登記日前累計應稅銷售額/轉登記日前實際經營的月份*12 ;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納稅人,如果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足4個季度,其預估年應稅銷售額=轉登記日前累計應稅銷售額/轉登記日前實際經營的季度數*4。
3. “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生效之日”,是指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后,轉登記日下期首日。
4. 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