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增值稅稅控系統產品及維護服務價格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243號)規定,自2017年8月1日起,稅控盤等增值稅稅控系統產品及維護服務價格大幅度降低。
這將降低廣大納稅人的負擔,是今年以來又一個重要的利好消息。降價的同時,稅控系統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的增值稅處理,值得關注。
產品及維護服務價格大幅度降低
降低稅控系統產品價格。將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中的USB金稅盤零售價格由每個490元降為200元,報稅盤零售價格由每個230元降為100元;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中的TCG-01稅控盤零售價格由每個490元降為200元,TCG-02報稅盤零售價格由每個230元降為100元。
需要說明的是,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和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現在已不存在,只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降低維護服務價格。從事增值稅稅控系統技術維護服務的有關單位(下稱“有關技術服務單位”),向使用稅控系統產品的納稅人提供技術維護服務收取的費用,由每戶每年每套330元降為280元;對使用兩套及以上稅控系統產品的,從第二套起減半收取技術維護服務費用。
1243號文降低價格的同時,還強調要加強技術維護服務及價格行為監管。
有關技術服務單位提供服務時,要與用戶簽署服務協議,嚴格履行合同中約定的職責和服務內容,提供及時、優質服務;不提供服務或降低服務質量的,不得收取費用。有關技術服務單位和稅控系統產品供貨單位,向用戶強行推銷或搭售掃描儀、計算機、打印機等通用設備的,以亂收費查處。
購買稅控設備抵減增值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企業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這里的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僅指初次購買的,非初次購買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增值稅稅控系統包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稅控盤、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稅控盤等。
注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這兩項費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需要進行認證。
抵減增值稅的申報表填寫
1.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申報表填寫。
納稅人本期按照稅法規定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包含按照規定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以及技術維護費(注意,這里指的是價稅合計金額,不要剔除增值稅,可以“全額抵減”)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附列資料(四)》第一行第二列“本期發生額”中,當本期發生額小于或等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將當期實際發生額填入第一行第四列“本期實際抵減稅額”中并計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欄;當本期發生額大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第19欄與第21欄之和填入第一行第四列“本期實際抵減稅額”中并計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欄,同時將本期不足抵減部分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附列資料(四)》第一行第五列“期末余額”中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2.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表填寫。
納稅人本期按照稅法規定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包含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以及技術維護費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抵減當期稅額。
當本期發生額小于或等于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實際發生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抵減當期稅額;當本期發生額大于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的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稅控設備抵減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對營改增后增值稅的賬務處理進行了全面規范,其中就包括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的賬務處理。企業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例如:企業按發改價格〔2017〕1243號文的標準,支付增值稅稅控系統技術維護費28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額40.68元。
借:管理費用 280
貸:銀行存款 28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280
貸:管理費用 280
需要注意的是,從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額是價稅合計額,而不僅僅是稅額;全額抵減后,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