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
更新時間:2018-03-16 12:01:19點擊次數:4828次字號:T|T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推動大眾
創業萬眾創新,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精準
支持力度,壯大科技型中小企業群體,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根據《深
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依托一定數量的科技
人員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取得自主知識產權并將其轉化為高
新技術產品或服務,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中小企業。
第三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采取企業自主評價、省級科技
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科技部服務監督的工作模式,堅持服務引領、放
管結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科技部負責建設“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
(以下簡稱“服務平臺”)和“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以下
簡稱“信息庫”)。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負責服務平臺和
信息庫建設與運行的日常工作。
企業可根據本辦法進行自主評價,并按照自愿原則到服務平臺填報企
業信息,經公示無異議的,納入信息庫。
第五條 各有關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納入信息庫的科技型
中小企業提供精準支持和精準服務,制定的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
措施應優先支持納入信息庫的企業。
第二章 評價指標
第六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二)職工總數不超過 500 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 2 億元、資產
總額不超過 2 億元。
(三)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屬于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
汰類。
(四)企業在填報上一年及當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
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企業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五)企業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所得分值
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員指標得分不得為 0 分。
第七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具體包括科技人員、研發投入、
科技成果三類,滿分 100 分。
1. 科技人員指標(滿分 20 分)。按科技人員數占企業職工總數
的比例分檔評價。
A. 30%(含)以上(20 分)
B. 25%(含)-30%(16 分)
C. 20%(含)-25%(12 分)
D. 15%(含)-20%(8 分)
E. 10%(含)-15%(4 分)
F. 10%以下(0 分)
2. 研發投入指標(滿分 50 分)。企業從(1)、(2)兩項指標
中選擇一個指標進行評分。
(1)按企業研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分檔評價。
A. 6%(含)以上(50 分)
B. 5%(含)-6%(40 分)
C. 4%(含)-5%(30 分)
D. 3%(含)-4%(20 分)
E. 2%(含)-3%(10 分)
F. 2%以下(0 分)
(2)按企業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總額的比例分檔評價。
A. 30%(含)以上(50 分)
B. 25%(含)-30%(40 分)
C. 20%(含)-25%(30 分)
D. 15%(含)-20%(20 分)
E. 10%(含)-15%(10 分)
F. 10%以下(0 分)
3. 科技成果指標(滿分 30 分)。按企業擁有的在有效期內的與
主要產品(或服務)相關的知識產權類別和數量(知識產權應沒有爭
議或糾紛)分檔評價。
A. 1 項及以上Ⅰ類知識產權(30 分)
B. 4 項及以上Ⅱ類知識產權(24 分)
C. 3 項Ⅱ類知識產權(18 分)
D. 2 項Ⅱ類知識產權(12 分)
E. 1 項Ⅱ類知識產權(6 分)
F. 沒有知識產權(0 分)
第八條 符合第六條第(一)~(四)項條件的企業,若同時符
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則可直接確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
(一)企業擁有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二)企業近五年內獲得過國家級科技獎勵,并在獲獎單位中排
在前三名;
(三)企業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
(四)企業近五年內主導制定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九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的說明:
(一)企業科技人員是指企業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
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
和臨時聘用人員,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 6 個月
以上。
(二)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在職
人員通過企業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鑒別,兼職、
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 6 個月以上。
(三)企業研發費用是指企業研發活動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具體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
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 號)有關規定進行歸集。
(四)企業銷售收入為主營業務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
(五)知識產權采用分類評價,其中: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
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
圖設計專有權按Ⅰ類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
權按Ⅱ類評價。
(六)企業主導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是指企業在
國家標準化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際標準化組織等主管部門的
相關文件中排名起草單位前五名。
(七)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包括國家(省、部)重點實驗室、國
家(省、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省、部)工程實驗室、國家
(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省、部)企業技術中心、國家(省、
部)國際聯合研究中心等。
第三章 信息填報與登記入庫
第十條 企業可對照本辦法自主評價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
件,認為符合條件的,可自愿在服務平臺上注冊登記企業基本信息,
在線填報《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附件)。
各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企業填報的《科技型中小企
業信息表》內容是否完整進行確認。內容不完整的,在服務平臺上通
知企業補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條件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在服務平
臺公示 10 個工作日。
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納入信息庫并在服務平臺公告;有異議的,
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一條 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為入庫企業賦予科技型中小企業入
庫登記編號(以下簡稱“登記編號”)。
有關單位可通過服務平臺查驗企業的登記編號。
第十二條 已入庫企業應在每年 3 月底前通過服務平臺對《科技
型中小企業信息表》中的信息進行更新,并對本企業是否仍符合科技
型中小企業條件進行自主評價,仍符合條件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
按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已入庫企業發生更名或與第二章規定的條件有關的重
大變化的,應在三個月內通過服務平臺填報變化情況。
第十四條 已入庫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
撤銷其行為發生年度登記編號并在服務平臺上公告:
(一)企業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規定條件的;
(二)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發生科研嚴重失信行為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五)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六)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信息的。
第十五條 科技部根據工作需要對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管理工作進
行監督檢查。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對已入庫企業進行抽查,對經抽查或
審核企業確認不符合條件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按照第十四條規定
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各省級科技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可根據本地區情況制
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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